第二十一条

有效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应当与其文物价值、原有的使用功能、内部布局结构相适应,不得对文物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