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田野文物安全防范系统建设,逐步实现远程监管、联网监控和智能巡检。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田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或者聘请文物安全保护员协助做好田野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保护工作,并对其支付适当报酬。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安全保护员的培训和指导。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