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七条有效经依法批准迁移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制定保护方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迁移或者拆除过程进行监督,并详细做好测绘、登记、摄像和文字记录等资料收集工作,存入文物资料档案。经依法批准迁移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验收。经依法批准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