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实施迁移异地保护或者考古发掘。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