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五条有效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批准;所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周边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