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一条有效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向省、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中,选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