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一条有效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防火区严禁下列野外用火行为:吸烟、乱丢火源火种,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各种火源火种;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点放孔明灯;烤火、烧烤、野炊、燃放篝火;烧荒、燎地边,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垃圾;使用烟熏、火攻、电击驱赶猎捕野生动物;其他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