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塞罕坝机械林场以及周边区域防火区严禁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吸烟、乱丢火源火种,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各种火源火种;

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点放孔明灯;

烤火、烧烤、野炊、燃放篝火;

烧荒、燎地边,焚烧秸秆、枯枝、落叶、垃圾;

使用烟熏、火攻、电击驱赶猎捕野生动物;

其他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