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编制塞罕坝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方案和火灾应急预案。
塞罕坝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以及人员配备和级别响应;
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灾后处置;
其他防灭火措施。
塞罕坝机械林场、木兰围场国有林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报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塞罕坝机械林场周边区域森林草原的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辖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