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清偿债务后剩余的经费、财产由上一级工会处置。

破产企业在处理破产财产时,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工会经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任意调拨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不得随意注销工会依法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将工会的财产、经费作为所在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和清偿债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