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设立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分别有不低于董事人数五分之一和不低于监事人数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职工选举作为职工代表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

其他公司制企业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