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制订、修改规章制度,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对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