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已修改工会有权派出代表到用人单位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对查证属实的问题,工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有关单位应当在收到工会意见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既不告知又不纠正的,工会有权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