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各级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中的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兼任,也可以从工会女职工委员中选任。

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