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行人在道路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行道上坐卧、停留、嬉闹,出售、发送物品、广告或者乞讨、索要财物;

(二)穿越、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三)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和机动车专用道路上赶放牲畜。

行人在人行道行走遇有障碍无法通行的,可以借用相邻车行道通行,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