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节 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四十条有效行人在道路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行道上坐卧、停留、嬉闹,出售、发送物品、广告或者乞讨、索要财物;(二)穿越、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三)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和机动车专用道路上赶放牲畜。行人在人行道行走遇有障碍无法通行的,可以借用相邻车行道通行,过往车辆应当避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