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
(二)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和机动车专用道路;
(三)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车身宽度在一米以上的非机动车不得并行;
(四)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行驶或者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五)不得在交叉路口的非机动车禁驶区内行驶或者停车;
(六)设有转向灯的,在转弯、掉头前开启转向灯;
(七)制动器失效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八)自行车不得搭载已满十二周岁的人员,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九)驾驶人力三轮车载人不得超过两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能附载一名陪护人员。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