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机动车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时,应当停车让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