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记录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给予的行政处罚和道路交通事故具体情况等信息,并向机动车驾驶人及其所在单位、保险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网络查询、手机短信查询、电话查询和交通警察帮助查询等方式,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交通安全信息。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