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条有效接送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应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