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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条

有效

接送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应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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