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取得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农业机械,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免费进行实地安全技术检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