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第二章 体系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养老院、敬老院以及其他各类养老机构设立固定的学习场所,配备教学设施设备,通过设立老年课堂、举办讲座、展示学习成果等形式,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鼓励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