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第二章 体系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老年教育体系,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鼓励城市和乡村老年教育交流合作,因地制宜为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