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对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