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饮用水安全保障、水污染物减排、地下水污染防治、节约用水、水环境修复等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