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