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增强全社会水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和支持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予以举报。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