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