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