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水环境风险监测预警与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七十八条有效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应当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就损害赔偿进行磋商。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获得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