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水污染事故、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城乡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生态环境、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相关资料数据收集工作;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