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化工、医药等生产企业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配备事故应急池等水污染应急设施和设备。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或者城镇排水管网,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