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水环境风险监测预警与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七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预警方案,建立水环境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重要水体、重点排污口下游、重点控制断面、地下水环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出水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水质自动监测监控预警;在水体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对排污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