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第七十一条有效实行地表水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度。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要求。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要求的,责任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达标。以河流中心线为行政区划界限的共有河段,由相邻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保护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质达到目标要求。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