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在流域上游、下游地区之间实行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在确定的跨市河流交界断面,根据水质达标等情况,实行双向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