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第七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省内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组织协调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共同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协同开展跨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联合监测、共同治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协商处理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