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依法加强长江岸线管理和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岸线资源,并对已经遭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功能岸线进行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