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水生态环境修复第六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依法加强长江岸线管理和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岸线资源,并对已经遭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功能岸线进行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