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第六十一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范围调整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