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水生态环境修复第五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