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五十二条有效禁止在通榆河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流域、南水北调输水干线、内河封闭水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省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线、京杭运河、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航行、停泊和作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