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的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采取预防措施,按照规定处理船舶修造、拆解、打捞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