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五十一条有效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的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采取预防措施,按照规定处理船舶修造、拆解、打捞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