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五十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水上综合服务区的规划和建设,拓展服务功能,明确服务范围,免费接收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鼓励以政府投资或者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流动收集船舶污染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