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九条有效船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改造生活污水存储设施、船舶垃圾储存容器,并正常使用,不得停止使用或者挪作他用。含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等船舶污染物、废弃物不得排入船舶生活污水存储设施或者船舶垃圾储存容器;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