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