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