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有效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