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