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以及处理处置设施,并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有效衔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