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逐步推进设在长江重要支流、太湖和洪泽湖主要入湖河流、通榆河平交河道、南水北调输水干线平交河道等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入河排污口,在入河前采取生态净化等方式,使入河水质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指标逐步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以上标准,减少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