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农业和农村水污染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措施,明确防治要求。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