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实验、检验、化验产生的废液应当单独收集、分类安全处置,不得直接排放或者倾倒。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集中医学观察点产生的污水以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