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餐饮、洗车、洗衣、洗浴、美容美发等行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动行业经营者设置隔油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建设工地应当按照要求设置沉淀池,施工降水或者基坑降水应当避免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施工泥浆不得排入排水管网或者河道,生活污水不得排入雨水管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