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新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污泥处置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已建成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进行污泥处置、再生水利用设施改造。未配套建设污泥处置设施或者不具备污泥处置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污泥处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